|
物业管理 区域将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业主入住率达 50% 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 2 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如有规定中的违规情形的,将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小区将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在《指导规则》 ( 征求意见稿 ) 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将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管理纠纷影响小区稳定或者发生较重大事件的,应当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 ( 乡镇人民政府 ) 负责组织召集,由辖区的区、县房管部门、城管执法、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组成。
入住率达 50% 以上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有严格规定
《指导规则》 ( 征求意见稿 ) 规定,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连续 3 个月以上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或拒不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在违法违规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违规占用公共设施、设备、场地等行为;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业委会委员不得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报酬,不得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不得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指导规则》 ( 征求意见稿 ) 将综合征求意见后修订颁布实施。
|